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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5-09-08 10:35:27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退役军人〔2025〕40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现将《连云港市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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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3日                                                                                                                                                                                                                                                                                                                                                                                                                  


连云港市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厅字〔2020〕50号)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苏退役军人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省接收安置的下列退役军人。一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颁布后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三是2005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退出现役的军队复员干部。四是其他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确定的人员。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纳入补贴性教育培训政策范围:一是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是政府安排工作的;三是已参加过政府安排的补贴性教育培训的(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是患有严重疾病经专业机构认定不能正常学习的;五是退役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的;六是参加教育培训毕业或结业时(按规定学制期推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七是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宜参加补贴性教育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和学历教育,以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确定的其他类别。

除适应性培训和创业培训外,退役军人可在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学历教育中再选择一种类别参加教育培训。二次入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首次入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教育培训补贴政策。

第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遵循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补贴为主、自费为辅,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五条 教育培训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支持。

第二章 承训机构管理

第六条 承担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优质教育培训机构参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训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培训)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与承担办学(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保障条件,拥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师资、教材和管理团队,具备保障参加学习人员食宿能力。承担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个性化培训机构具有实习实训场所和就业合作单位;

(三)机构及法人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五)积极推介退役军人就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管等。

第八条 承训机构采用申报签约的方式确定。

采用申报签约方式确定承训机构应履行公开征集、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党组决定和向社会公示等程序。

第九条 承担适应性培训的机构由各县区(板块)按属地做好实地考察、申报资料收集、资格初审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认定。承担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个性化培训的机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县区(板块)做好初审工作。承担学历继续教育的高等院校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省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承训机构签订承训协议(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并设到课率、证书获取率、学员满意度等约束性条款。

承训协议(合同)签订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公布承训机构名单,建立承训机构信息黄页,根据承训机构实际教育培训情况,对黄页实行动态调整并按要求逐级报备。

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专业(工种)调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训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承训协议(合同)并移出信息黄页:

(一)办学(培训)资质失效或被取消办学(培训)资格的;

(二)出现买卖、出租资质,转包承训项目,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审计、巡视、检查发现存有严重问题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网络舆情的;

(五)承训期间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不接受、不配合主管部门检查、监管的;

(七)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承训协议(合同)的;

(八)教学(培训)质量差、学员满意度低,不能积极推荐就业的;

(九)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教学(培训)的;

(十)严重违反协议(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个性化培训招生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协调,承训机构负责实施。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招生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身份审核、数据统计等工作,须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宣传国家、省和属地相关政策,组织动员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

(二)审核承训机构培训方案、经费预算、招生简章等,下达培训任务;

(三)办理退役军人申请,审核退役军人身份;

(四)协助承训机构办理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

(五)审核、汇总、报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机构负责按规定组织招生录取工作,须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一)推荐优质专业及培训项目;

(二)提交培训申请(含培训方案、经费预算、招生简章等,下同;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更,确需变更须再次提出申请);

(三)组织招生宣传;

(四)核验学员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按规定做好教育培训,确保质量效果。

第十七条 动员退役军人参加所在县区(板块)或市组织的适应性培训。鼓励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参加学校或安置地、市组织的适应性培训。

第十八条 除适应性培训外,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在承训机构信息黄页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应遵守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报名前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教育培训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报名;

(二)报名时须按要求提交《教育培训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训后原则上不变更培训类别及机构,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需变更的,须提前申请并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训机构同意;

(四)完成培训但未毕(结)业或未获取相关技能证书(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特种作业操作、特种设备作业等证书,下同),以及因个人原因中途退训的,不再享受该类别补贴政策。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教学管理主要由承训机构负责,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培训工作,教学管理应体现退役军人特点、满足退役军人合理需求。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个性化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适应性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各县区(板块)组织培训前一周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方案;人员分散,县区(板块)集中培训有困难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要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学员到课率须达90%以上;结业时,推荐就业岗位数不低于参训人数的3倍。

(二)创业培训。时长不超过40天,原则上采取集中学习方式,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行项目制管理,学员到课率不低于90%。

(三)职业技能培训。时长一般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0个月,结业率不低于95%,推荐就业岗位不低于参训人数的3倍。

(四)个性化培训。时长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采取集中学习方式,实行项目制管理,结业率不低于95%,推荐就业岗位不低于参训人数的3倍。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教学工作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训机构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重视退役军人思想道德、行为规范和意识形态教育引导,重视退役军人心理调适和心理问题解决,重视教学场所、教学活动安全防范;

(二)因材施教,重视教材更新及精品课程研发;

(三)学籍档案、考勤登记、考试考评、就业跟踪等资料健全完整,重要及关键资料可追溯、可查询;

(四)能够主动接受检查、监管,教学过程中与委托方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教学情况。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板块)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上级补贴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资金,做好统计审核、拨付发放及检查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参加补贴性教育培训,符合国家资助政策规定的,资助资金由所在学校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厅字〔2020〕50号)规定的,各级财政在标准内据实补贴学费、培训费,按规定标准补贴食宿费并发放奖学金。食宿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校园卡等形式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结算工作,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培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做到无预算不组织,无决算不报销;

(二)学历教育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退役军人经批准异地参加教育培训的,由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学习结束后凭《教育培训申请表》、身份证明、学业凭证、费用票据等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核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的,在履行相应审核结算手续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承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承训机构或退役军人经费申请后,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办理,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承训机构应单独核算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贴资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目相符。市、县区(板块)财政部门应专账管理。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机构应加强教育培训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重复申请、申领退役军人补贴资金。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单位或个人骗取、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检查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承训机构应重视教育培训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按要求进行教育质量自查及工作总结,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承训机构监管,推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落实。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职能部门应重视检查与监管结果的运用,市级每2年对相关承训机构至少进行1次绩效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等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连云港市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连退役军人〔2023〕4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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